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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建安处罚〔2022〕008号

        发布时间:2022-07-13 14: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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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建安处罚〔2022〕00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张虓                 职务:  专职安全员   

        地  址: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6月22日15时20分左右,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汽车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钢结构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人民币。你事故发生当日未对施工现场开展巡查,未对钢结构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未及时制止侯建新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6•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拟对 张虓 作出暂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吉建安C(2018)0000471)  180日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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