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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
        发布时间: 2023-02-20 17: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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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属有关院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新制定的《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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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4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我省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等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省政府奖学金、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资金等,以及学校按规定计提的校内资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地方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幼儿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安排及中央和省级资金的分配与下达。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各地、省属各学校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市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明确市、县两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由国家确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资助名额由国家确定,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每年资助名额由国家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名额由国家确定,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我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研究生),到我省省内乡镇(不含市区街道)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自2019年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享受同等政策。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九)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统筹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十)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模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向与我省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协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向与我省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协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在就读学校办理的助学贷款。预科生、本专科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学生所在高校和财政按比例分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不得同时申请。

        (十一)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20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年奖励名额由国家确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不含住宿费)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镇赉县、通榆县、大安市等3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不含住宿费)为省首批办好的重点高中每生每学年900元,省重点高中每生每学年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年500元。对在经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级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范围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八条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范围及标准:资助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幼儿园(含民办园)中原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残疾儿童。资助标准为农村(含县镇)每生每年1500元,城市每生每年2000元。

        在中央未出台国家统一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前,我省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实施,仍按现行文件执行。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中,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方法。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经费由高校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统筹解决。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按高校财政隶属关系,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省属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60%和40%比例分担;市县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按60%、24%和16%比例分担。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吉林省籍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内地方高校就读的,按高校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吉林省籍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及外省高校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内地方高校就读学生所需经费,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中央财政和高校同级财政各承担50%。普通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高校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普通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高校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民办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所需经费,由高校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按60%、24%和16%比例分担。其中:延边州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延边州财政按80%、12%和8%比例分担;前郭县、伊通县和长白县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县财政按60%、32%和8%比例分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学校隶属的同级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国家核定我省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分别下达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所需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按60%、30%、10%的比例分担。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按60%、20%、20%比例分担,其中,延边州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延边州财政分别按80%、15%、5%和80%、10%、10%比例分担;前郭县、伊通县和长白县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县财政分别按60%、35%、5%和60%、30%、10%比例分担。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学校隶属的同级财政按照享受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市县。市(州)、县(市)财政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结转资金使用管理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有关学校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按照国家直达资金要求,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有关学校要及时准确将预算指标、资金支付等数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反映学生资助预算执行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 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工作,确保精准资助、应助尽助。

        第二十三条 省内地方科研院所、地方党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59号)、《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60号)、《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61号)、《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3〕704号)、《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吉教贷〔2013〕4号)《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4〕229号)、《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吉财教〔2014〕414号)、《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的通知》(吉财教〔2016〕194号)、《吉林省人社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45号)同时废止。

         

        附: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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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

        附1

        吉林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2

        吉林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3

        吉林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4

        吉林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5

        吉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6

        吉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7

        吉林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附8

        吉林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附9

        吉林省高等教育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附10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教育

        附11

        吉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12

        吉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附13

        吉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普通高中教育

        附14

        吉林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附15

        吉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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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由省教育厅会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资金和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校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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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省属公费师范生、省优师计划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2-1)。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由省教育厅会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和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抄送省教育厅。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应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十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附2-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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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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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3-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属公费师范生、省优师计划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由省教育厅会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金和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级教育部门。

        第九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账户中。

        第十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附3-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3-1

        365提款问题_365国际网站_bet官网365app下载

         

        本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  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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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着,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由省教育厅会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总名额,在考量省内高校研究生规模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等因素,按程序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条 高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八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教育部。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省内地方科研院所、地方党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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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七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八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细则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省内地方科研院所、地方党校等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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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由省教育厅会省财政厅,根据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按程序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三条 高校应足额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账户中。

        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省内地方科研院所、地方党校等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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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件7-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件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学生资助部门审核;省学生资助部门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附:

        7-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7-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附7-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就读高校


        高校隶

        属关系

        □中央

        □地方

        政治面貌


        学历


        专业


        学制


        年级


        院系班级


        学号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

        省(区/市)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元)


        贷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银行名称


        贷款银行名称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人户名:

        开户银行地区:省(区/市)市(地/州/盟)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高校审核情况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元。实际缴纳学费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元,利息元(利息起止时间:)。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军士),入伍批准书号为:,入伍通知书号为:。

        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附7-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照片


        申请类型

        (二选一)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学号



        院系


        专业


        班级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考入本校年月


        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是□否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学制年限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第一学年

        学费(元)



        第二学年

        学费(元)


        第三学年

        学费(元)


        第四学年

        学费(元)


        第五学年

        学费(元)


        备注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高校审核情况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

        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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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 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3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自2019年起,非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享受同等政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和已享受国家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省内乡镇(不含市区街道)以下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各办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现场地处我省乡镇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 代偿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此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七条 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学生攻读最后学历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并采取分年给予补偿代偿的方式发放。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其就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申请材料应附:《吉林省基层就业人员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8-1),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银行卡复印件。经初审、公示通过,报各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汇总,报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分类核准。

        第九条 经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分类核准,报省财政部门后,由省财政部门将补偿代偿资金拨付给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并由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将代偿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员银行卡中。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8-1:吉林省基层就业人员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8-1

        吉林省基层就业人员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毕业学校


        身份证号


        院系专业


        最终学历


        学制


        毕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已就业年限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银行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详细地址


        就业单位电话


        单位邮编


        毕业高校核实意见:

        该生于     年    月在我校         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毕业,学制    年,就学期间应缴纳学费     元,实际缴纳      元,其中用于学费的助学贷款      元。

         

         

                                                         (签章)                                    

                                       年    月   日

        就业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就业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就业所在市(州)人社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省人社部门分类核准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补偿代偿手续,最终核定补偿代偿金额人民币          元。

                           (签章)

                     年    月    日

         

        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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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或就读高校办理的信用助学贷款。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可分为在就读高校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预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三条 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不得同时申请。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其中在校生按照剩余学习年度加15年确定,学制超过7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自毕业当年起开始自付利息,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宽限期为5年,贷款学生在宽限期内“只付利息,不还本金”。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可提出申请继续享受贴息。宽限期后由学生按贷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七条 吉林省籍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及外省高校就读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其在校期间贷款利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其在校期间贷款利息按高校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和高校承担(其中,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高校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自行承担)。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吉林省籍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学生,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各承担50%(其中,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高校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贷款发放额14%确定,由地方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其中,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高校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各高校及各级学生资助中心、经办银行按工作程序签订合作协议,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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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省属公办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第三条 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由省教育厅会省财政厅在考量类别、办学层次、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按学年评审,按学期发放,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抄送省教育厅。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高校应于每学期末前将资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将评审发放结果及时填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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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练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下达我省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数等因素,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并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本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每年10月31日前,各市(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评审材料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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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申请表格式由各地区、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教育、人社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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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镇赉县,通榆县,大安市等3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教联〔2020〕8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申请表格式由各地区、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经省级学生资助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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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第二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6〕4号)《吉林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吉财教〔2016〕743号)和《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教联〔2020〕8号)要求,对于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条 各地教育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杂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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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吉林省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实施方案》(吉财教〔2010〕874号)和《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教联〔2020〕8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 30 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可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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